民法第五百六十一條律令格式-代辦權終止

30 Nov, 2013

民法第561條規定:

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個月前通知他方。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期通知而終止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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