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七十五條律令格式-隱名居間之不告知與履行義務

15 Dec, 2013

民法第575條規定: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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