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條律令格式-委任規定之適用
民法第577條規定:
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說明: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按「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行紀,除本節有規定者外,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具有信託、委託等性質,並應依所適用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負忠實義務。」民法第576、577、535、544條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第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間於95年5月3日所簽訂之開戶契約書(內含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客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契約書、櫃檯買賣確認書、集中保管同意書…等),其中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即約定:「委託人茲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貴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願與貴證券經紀商共同遵守下列條款:一、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準此,相對人受申請人所託在證交所市場內買賣證券,應遵循前揭規範及約定所拘束,且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兩造間契約之一部分,如有修正者亦同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108年評字第1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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