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八十七條律令格式-行紀人之介入權

27 Dec, 2013

民法第587條規定:

行紀人受託出賣或買入貨幣、股票或其他市場定有市價之物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行紀人得自為買受人或出賣人,其價值以依委託人指示而為出賣或買入時市場之市價定之。

前項情形,行紀人仍得行使第五百八十二條所定之請求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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