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八十九條律令格式-寄託之定義及報酬

29 Dec, 2013

民法第589條規定: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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