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註釋-社團章程之應登記事項

19 Feb, 2009

民法第48條規定: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財產之總額。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章程備案。

 

說明:

民法第48條主要規定社團在設立登記時應登記的事項。法人登記,係指將法人之成立及其有關登記之事項登載於主管機關之登記簿,使一般人皆能知悉。我國係採登記要件主義,故不論財團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均以登記為成立要件。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社團應行登記事項,否則即不得對抗善意之第三人,故並列舉其事項,以資遵守。第二項,規定登記之職責,及登記之處所,並登記時應遵守之程序。

 

社團法人作為法律上的獨立權利主體,能夠有效整合資源並實現特定目的。其運作以章程為依據,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無論是營利性組織還是非營利性組織,社團法人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推動經濟繁榮與社會進步。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和靈活的組織形式,使其成為實現集體利益和公共目標的重要工具,也成為現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團法人是由兩人以上基於共同目的所組成的法人,最常見的例子包括公司、工會、協會等。社團法人具有法人格,它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而非以其成員的名義進行。社團法人的成員可以依章程共同決策,社團法人的存在不會因成員的變動(如退出或死亡)而受影響。常見的社團法人有商業公司及非營利組織等。

 

民法第48條通過規定社團在設立時必須登記的事項,為社團法人提供一個完整的法律基礎,使其能夠合法參與社會活動,並在法律行為中具有公信力。這些登記事項不僅為社團的日常運作提供保障,也為公眾解社團的基本狀況提供參考,有助於增強社會對社團組織的信任度。透過這一規範,法律確保社團法人能在合法合規的框架下運作,促進社會組織的穩定與發展。

 

社團設立之應登記事項

目的:

登記社團的成立目的有助於界定其活動範圍和性質,確保社團的行為符合其設立宗旨,避免違法或超越目的範圍的行為。社團設立的目的必須清楚記載,因為它決定社團的活動範疇和性質。

 

名稱:

社團的名稱是其法律身份的標識,必須明確記載於登記簿,以便於公眾辨識,並在法律事務中確保其身份的合法性。社團的正式名稱必須登記,以便於公眾識別和法律事務的處理。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登記主事務所地址提供社團的主要營運地點,若有分事務所,也必須登記。這有助於確認社團的運營範圍,並為法律文件的送達提供依據。社團的主事務所地址提供社團的主要運營地點,若有分事務所,同樣需要登記。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董事是社團的主要決策和執行機構,他們的信息對於確保社團運作的透明度和責任性至關重要。董事和監察人是社團的核心管理機關,他們的姓名及住所必須登記,以確保社團運營的透明性和責任性。這些資料使得相關利益方能夠追溯負責人,增強對社團管理的信任。

 

財產之總額:

提供社團初始的財務規模,有助於評估其經濟能力和穩定性。登記社團的財產總額,有助於展示其經濟能力和財務狀況。這一信息對於捐助人、債權人和社會大眾來說,都是評估社團穩定性和財務實力的重要參考。

 

應受設立許可者,

其許可之年、月、日:如果社團需要政府許可才能成立,則該許可的具體日期需要被記錄,以證明其合法性。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如果社團設立涉及出資,則出資的具體方式必須記載清楚。若章程中規定出資方法,則登記時需明確記載出資方式,以保障出資人權益並提供社團資本的透明度。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如果指定特定董事作為法人代表,其姓名必須記錄,確保在法律事務中有明確的代表。民法就代理有詳細之規定,卻僅在法人(第27、28、48、61條)與合夥(第679條)之規定中,提及「代表」二字,就代表制度本身,並未有獨立的規定。若過分強調二者之區別,將使代表陷於無法可循之窘境。因此之故,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014號判例謂:「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如果社團設立有特定的期限或時期,這一信息也需要被明確記載。若社團設立時規定存立期限,則必須記載。這一點有助於社團在期滿後進行解散和清算,避免因期限不明而導致的法律糾紛。

 

登記事項的重要性

民法第48條明確規範社團法人設立時應進行登記的各項必要內容。這些登記事項構成社團法人取得法人資格的法律基礎,保障社團的法律地位,並且在對外法律行為中具有公示效力,使公眾和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夠解社團的基本情況,增強法律透明度和信任度。

 

在社團之設立登記中,本條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董事與第5款之事項,均屬於絕對必要登記事項,如有欠缺,則法院不能准許登記。而其餘第4款之監察人、第6款、第7款、第8款、第9款之事項,屬於相對必要登記事項,若社團對該事項有此情況,則須登記。

 

這些登記事項不僅確保社團運營的法律合規性,也保障公眾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使他們能夠對社團的運營有更好的解和監督。透過這種透明度,社團能夠在社會中建立信任和認可。

 

登記程序與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第48條的規定,社團的登記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的主管機關辦理,並需附具章程備案。這一程序確保社團在設立過程中的法律合規性,並賦予登記事項公示效力,使社團的法律地位能夠為公眾所知悉。我國採取「登記要件主義」,即社團法人必須完成登記程序,方能取得法人資格。若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則該社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其法律行為效力可能受到質疑。

 

登記事項的分類

民法第48條中的登記事項可分為「絕對必要事項」與「相對必要事項」兩類。絕對必要事項包括目的、名稱、主事務所、董事及財產總額等,這些是社團設立的基本條件,若缺少任何一項,主管機關不會准許登記。相對必要事項則如監察人資料、設立許可日期、出資方法、法人代表及存立時期等,若社團具有這些情況,則必須登記。

 

登記事項的重要性與法律保障

民法第48條的設立,強調社團登記在取得法人資格中的重要性,確保社團的法律行為具備合法性和公信力。通過詳細規範應登記事項,法律提供明確的框架,使社團法人在設立和運營過程中具備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增強對外法律行為的效力。這些規定也有助於防止社團在設立過程中進行欺詐或違法行為,保護公眾和相關利益方的權益。

 


瀏覽次數:5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