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百九十八條律令格式-受寄人之返還寄託物

07 Jan, 2014

民法第598條規定:

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寄託物。

定有返還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於期限屆滿前返還寄託物。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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