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註釋-社團章程之得記載事項

20 Feb, 2009

民法第49條規定:

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以不違反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為限,得以章程定之。

 

說明:

民法第49條提供社團組織及其與社員關係的章程自由設定的法律基礎,但強調這些設定必須遵循民法第50條至第58條的規定,這些條款涵蓋社團運作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但不限於社員的權利與義務、社團的管理及決策機制等。這條文為社團提供章程自由設定的法律基礎,但同時強調,這些規定不得違反民法第50條至第58條的基本法律框架。此條款體現法律在保障社團自治與維護法律秩序間的平衡。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謹按總會為社團內部之最高機關,凡變更社團之章程,任免社團之董事,以及對於董事執行職務之監督,基於正當理由而開除社員,均須經總會之決議行之。故總會又為社員組織之議決機關也。

 

社團法人作為法律上的獨立權利主體,能夠有效整合資源並實現特定目的。其運作以章程為依據,具有高度的穩定性和持續性。無論是營利性組織還是非營利性組織,社團法人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推動經濟繁榮與社會進步。其獨立的法律地位和靈活的組織形式,使其成為實現集體利益和公共目標的重要工具,也成為現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團法人是由兩人以上基於共同目的所組成的法人,最常見的例子包括公司、工會、協會等。社團法人具有法人格,它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而非以其成員的名義進行。社團法人的成員可以依章程共同決策,社團法人的存在不會因成員的變動(如退出或死亡)而受影響。常見的社團法人有商業公司及非營利組織等。

 

民法第49條的設立,體現法律在保障社團自治與維護法律秩序之間的平衡。立法者希望給予社團一定的自主權,使其能根據具體需求訂立內部規則,以適應不同類型社團的多樣性。然而,這種自治權必須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避免因章程的濫用而導致內部管理混亂或侵害社員權益。透過這一條款,立法者確保社團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靈活運營,同時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公共利益。

 

章程任意記載之法律性質與作用

章程是社團法人成立時訂定的基本文件,具有合同性質,相當於社團的內部規範或「憲法」。它詳細規範社團的組織結構、決策程序、社員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管理和運營方式。章程對於設立人及未來加入的社員具有約束力,所有社員必須遵守章程的規定。當章程未涵蓋某些事項時,則依法律規定處理,章程成為社團內部管理的主要依,保障社團運作的穩定性和一致性。

 

民法第49條賦予社團在章程中自行規定內部組織與社員關係的自由度,為社團提供一定的靈活性。然而,這種自由設定必須在不違反法律基本規範的前提下進行,保障社團治理的合法性與社員權益的保護。透過這一規定,法律在促進社團自治與維護法律秩序間取得平衡,支持社團法人在社會中扮演積極角色,推動其健康發展並增強社會的信任度。

 

章程的法律性質:

章程是社團成立時設定的內部規則集合,具有合同性質,對所有社員具有約束力。它規定社團的運作方式和社員的權利與義務。

 

得記載事項的範圍

依民法第49條的規定,社團在章程中可以自由規定許多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組織結構:章程可規定社團的管理機構,如董事會和監察人制度,董事和監察人的選舉、任期、職責和解任程序等。

 

社員大會:章程可詳述社員大會的召集條件、程序和決議的有效性。社員大會是社團的重要決策機構,其運作程序影響到社團的合法性和決策的正當性。

 

社員資格與權利:章程可規定社員的入會與退會條件、社員的出資義務、社員的投票權和參與決策的權利,這有助於明確社員在社團中的地位和權益。

 

財務與資產管理:章程可規範社團的財務管理、經費使用、資產處理及年度財務報告等事項,保障社團財務運作的透明性和穩定性。

 

其他內部規則:包括社團設施的使用規則、會員的獎懲機制、解散程序等,這些內容可以根據社團的具體需求進行設計,提供靈活性。

 

組織及關係的規範範圍:

章程可規定社團的組織結構、選舉董事和監察人的方式、社員大會的召開程序、社員的入會和退會條件等。雖然社團可以在章程中自由規定許多事項,但這些規定不得違反民法中其他具體關於社團運作的條款。這包括不得侵害社員的法定權利,不得設立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並需符合法律對特定類型社團的特殊要求。

 

章程自由設定的限制

雖然章程賦予社團一定的自由度來規定內部事務,但這種自由是有限制的。民法第49條明確規定,章程中記載的內容不得違反民法第50條至第58條的規定。這些條款涵蓋社團運作的基本法律框架,確保社團的設立與管理符合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例如:

 

不得侵害社員權利:章程中不得設立限制社員法定權利的條款,如限制社員的投票權或退出權。

不得違反公序良俗:章程不得包含違反公序良俗或涉及非法活動的規定。

不得與法律強制性規定相衝突:章程中設立的規定若與民法中對社團治理、決策程序、財務管理等的強制性規定相牴觸,則這些規定將視為無效。

 

章程效力與法律保障

章程是社團內部管理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合同性質,對社員和社團均有約束力。然而,當章程中的某些條款與民法或其他特別法規相衝突時,法律規定具有優先效力。例如,若章程限制社員退出社團的權利,則此條款因侵害社員的法定權利而無效。法律的設計意圖在於保護社員的基本權利,避免因章程過度擴張而損害社員利益。

 

章程的規定如果與民法或其他特別法律相衝突,則這些規定可能無效。例如,如果章程中的某些條款限制社員的合法權利或與法律規定的社團治理結構不符,這些條款可能會被視為無效。

 

查章程係多數人以設立社團為共同目的之共同(合同)行為,章程對設立人及所有未來加入的社員均有拘束力,而社員與社團之間發生一定的權利與義務,社員的權利義務依章程規定,章程未規定時依法律規定。

 

有關於社團之組織及社團與社員之關係,得由章程自由規定,此為章程之「任意記載事項」,如社團設施之使用權等。惟其仍應有所限制,故該任意記載事項,在不違反民法第50條到第58條之情況下,方屬有效。

 

透過第49條的規定,立法者旨在給予社團一定的自由度以自行設定其內部規則,同時確保這些規則不會與國家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則相衝突,從而保護社員及公眾的利益。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社團的健康運作和法律秩序。




 


瀏覽次數:36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