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零六條律令格式-場所主人之責任

16 Jan, 2014

民法第606條規定: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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