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零七條律令格式-飲食店浴堂主人之責任

17 Jan, 2014

民法第607條規定: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但有前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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