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十九條律令格式-寄託物之保管期間

30 Jan, 2014

民法第619條規定:

倉庫營業人於約定保管期間屆滿前,不得請求移去寄託物。

未約定保管期間者,自為保管時起經過六個月,倉庫營業人得隨時請求移去寄託物。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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