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二十一條律令格式-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之處置

01 Feb, 2014

民法第621條規定: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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