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二十五條律令格式-提單之填發

05 Feb, 2014

民法第625條規定:

運送人於收受運送物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填發提單。

提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運送人簽名:

一、前條第二項所列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

二、運費之數額及其支付人為託運人或為受貨人。

三、提單之填發地及填發之年月日。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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