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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六百三十一條律令格式-託運人之告知義務
12 Feb, 2014
民法第631條規定: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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