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三十四條律令格式-運送人之責任

15 Feb, 2014

民法第634條規定: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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