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註釋-社團章程之變更

24 Feb, 2009

民法第53條規定:

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說明:

民法第五十三條設立嚴格的程序要求,確保章程變更時能夠兼顧穩定性與靈活性。特別決議和主管機關許可制度的設計,旨在維護社團和資合團體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開性,避免少數人濫用權力隨意變更章程。這一條文體現法律對於社團自治與成員權益保護之間的平衡,有助於促進社團的穩定運作和可持續發展。

 

第50條至第56條的規定詳細說明社團總會作為最高決策機關的權限、召集程序以及相關決議的通過要求,這些條文的設計旨在確保社團在運營過程中的民主性、透明性和合法性,並且在涉及重大決策時,能夠廣泛聽取社員的意見,保障社團整體利益。

 

章程者,為社團之法律也。有關於變更章程之決議,勢必須慎重而行,故相較於前條之普通決議,變更章程須「特別決議」為之。其須經全體社員過半出席,且四分之三同意變更,或全體社員三分之二同意,方得變更其社團章程。且如該社團為須經設立許可之社團,則章程之變更,亦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本條之立法理由,謹按社團變更章程,乃重要事項,故其決議須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為必要。蓋以章程之變更關係至為重要,不得不慎重出之也。凡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其設立須經主管官署許可,則其變更章程,自亦須得主管官署之許可。蓋採干涉主義之結果也。

 

民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涉及社團變更章程的特殊決議過程,這是因為章程不僅規定社團的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也代表社團的基本法。因此,任何對章程的變更都需要高度的共識和法定程序,以保證所有成員的利益得到充分考慮。

 

章程的重要性與變更需求


章程是社團的「基本法」,規範社團的組織架構、運作方式及其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章程對於社團而言至關重要,具有法律約束力。隨著社團的發展與環境的變化,有時可能需要變更章程,以因應新的需求或適應法律、政策變更。然而,由於章程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因此法律對於變更章程的程序設立較高的門檻,以確保決策的正當性和廣泛支持。

 

特別決議的標準

 

變更章程屬於「特別決議」,其要求遠高於一般決議程序,此條文設定較高的門檻,主要是為保護社員的權益,避免章程被少數人隨意修改。章程的變更通常涉及重大事項,如社團的宗旨、組織架構、經營策略等,因此必須確保得到社員的廣泛支持。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全體社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這一標準確保大多數社員的參與及意見表達權,並要求在場社員達到高度共識,才能通過變更決議。

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這一選項允許不方便出席會議的社員通過書面形式參與決策,適合大型或分散在不同地區的社團,確保決議的代表性和正當性。

 

主管機關的許可

 

對於那些設立時需要經過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批准的社團,其章程的任何變更同樣需要得到相應主管機關的批准。這一規定確保社團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內運作,並且維護公共利益。

 

這些規定的設置是為保護社團的穩定性和持續性,同時確保所有成員都在關鍵決策過程中有足夠的發言權。透過設置較高的決議門檻,可以確保只有當真正得到廣泛支持的提案才能通過,這樣做有助於避免少數人操控結果,並強化社團內部的民主治理。

 

對於需要設立許可的社團,例如公益性社團或受政府監管的社團,章程變更還需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與許可。這一規定反映法律對於公益性組織和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視。主管機關的介入可以確保章程變更不會偏離原設立目的,並且不會損害公共利益或違反法律規定。

 

最後,若社團的活動範圍或性質因變更章程而有所調整,進一步得到主管機關的審核和許可,可以保障社團運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避免違背原許可條件進行活動。这些規定是社團法律架構中對於章程變更嚴格控制的反映,目的在於保護社團及其成員的權益,並確保社團運作的透明度和正義性。

 

變更章程的法律效果

章程變更經特別決議通過後,需立即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否則變更無法對外產生法律效力。這一程序要求不僅確保變更的公開性與透明性,也保障第三方能夠知悉社團的最新章程內容,進一步增強法律的穩定性與預見性。

 

實務中,章程變更可能涉及到許多技術性問題,如如何確保通知到全體社員、書面同意的有效性等。因此,社團應在變更章程時,遵守相關法律程序,並詳細記錄決議過程,以備後續查驗或法律審查。

 

資合團體與章程變更

 

「資合團體」包括公司、財團法人等組織,其運作方式與決策過程往往涉及較大的財務利益,因此法律對於章程變更的要求更加嚴格。根據公司法和民法的相關規定,資合團體的變更決議通常以出資比例為依據,出資較多的成員在決策過程中擁有更大的發言權。這樣的設計體現「多數決原則」和「出資比例決定權重」的精神,確保投資人和大股東在重大決策中的主導地位。

 

資合團體的變更章程程序需要經過主管機關審查,並且可能涉及股東會或董事會的高門檻決議。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變更通常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即須有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這些程序要求是為保護股東權益,避免公司章程被少數股東或管理層隨意修改,從而影響公司的穩定運作。

 

資合團體以永續經營為目的,且其目的事業得隨時變更(請參閱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款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存在一超越個人,作為組織體憲法之章程。.資合團體為實現其共同事業,脫離其成員之個性而獨立存在,所以其成員得自由流動(請參閱民法第五十四條本文)。他人機關原則,亦即組織體事務之執行與其代表,乃脫離其成員之身分而為考量。多數決原則(請參閱民法第五十二條),亦即資合團體之決議,原則上以其成員多數之同意為之,無庸取得全體之同意。甚且,對於此等多數決,原則上資合團體之成員並無平等之表決權,而以其出資額之多寡定之(請參閱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

 

以組織體之資產作為對組織體債務負責之基礎,組織體成員無庸對組織體之債務負責,所以強調組織體資產之充實。向主管機關登記,乃係資合團體取得法律上獨立人格之要件。並且,基於與其成員之個性嚴格分離,乃係立法者賦予資合團體具法律上獨立人格之理由。

 

資合團體,或稱為資本合作團體,主要包括公司、財團法人等組織,其特點在於以財產共同合作為基礎,形成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法律實體。這些團體的主要特性和變更機制可以從民法和公司法的規定中得到明確說明:

 

永續經營與變更事業目的:資合團體設立時,通常會在其章程中規定其經營目的。民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條賦予這些組織隨時變更其事業目的的能力,這種彈性確保組織能夠適應經營環境的變化,持續發展。

 

章程的變更: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變更章程需要通過特定的決議程序。這通常要求比普通決議更嚴格的表決標準,例如必須有超過一定比例的社員同意。

 

成員的自由流動:民法第五十四條強調,資合團體的成員應具有自由進出的權利。這體現資合團體與其成員之間相對獨立的關係。

 

決策機制-多數決原則:決策通常根據多數決進行,這包括普通的經營決策和重大的結構變動。公司法亦提供類似的規定,其中表決權可能按照出資比例而定,使得投資較多的成員在決策中擁有較大的影響力。

 

財務責任與法人獨立性:資合團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亦即其資產和負債獨立於其成員。這種設計有助於保護成員不因組織的負債而直接負責。法人的設立通常需要完成相應的登記手續,這是其獲得法律上獨立人格的必要條件。登記不僅是正式化的標誌,也是其對外進行法律行為的前提。這些規定使得資合團體可以在保護成員利益的同時,有效地進行管理和運營,並允許其根據外部環境和內部需求進行必要的調整。這樣的法律框架旨在確保這些組織的穩定發展與效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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