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律令格式-貴重物品之賠償責任

19 Feb, 2014

民法第639條規定: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價值經報明者,運送人以所報價額為限,負其責任。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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