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四十八條律令格式-運送人責任之消滅與其例外

28 Feb, 2014

民法第648條規定: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說明:

 

瀏覽次數:30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