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五十三條律令格式-最後運送人之代理權

05 Mar, 2014

民法第653條規定: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其最後之運送人,就運送人全體應得之運費及其他費用,得行使第六百四十七條、第六百五十條及第六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權利。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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