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六十一條律令格式-承攬運送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12 Mar, 2014

民法第661條規定: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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