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六十六條律令格式-承攬運送人責任之短期時效

17 Mar, 2014

民法第666條規定: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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