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七十四條律令格式-合夥事務執行人之辭任與解任

25 Mar, 2014

民法第674條規定: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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