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八十五條律令格式-債權人扣押權行使之限制

05 Apr, 2014

民法第685條規定:

合夥人之債權人,就該合夥人之股份,得聲請扣押。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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