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六百八十九條律令格式-退夥人股分之返還

09 Apr, 2014

民法第689條規定: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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