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四律令格式-標會之方法

03 May, 2014

民法第709-4條規定:

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之期日及方法為之。其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先期通知會員。

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標會時,由會首指定或到場會員推選之會員主持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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