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十二條律令格式-指示證券發行之效力

12 May, 2014

民法第712條規定: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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