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三十六條律令格式-和解之意義

07 Jun, 2014

民法第736條規定: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說明:

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定,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

 

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73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之本質,究為創設,抑為認定,應依和解契約之內容定之。當事人以他種之法律關係或以單純無因性之債務約束等,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時,屬於創設;否則,以原來而明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和解時,則屬認定。

(最高法院77年度第1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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