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百五十三條律令格式-未定期保證之免責

26 Jun, 2014

民法第753條規定: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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