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條之一律令格式-準用範圍

16 Feb, 2015

民法第800-1條規定: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說明:

土地所有權人之家屬為該土地之利用人,得依民法第80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法第787條規定

 

按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第1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第2項)。第779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第3項)。」第800條之1規定:「第774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是以,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家屬為該土地之利用人,自得依民法第80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法第787條規定。

(法務部109年6月4日法律字第10903506870號)

 

瀏覽次數:5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