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零四條律令格式-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
20 Feb, 2015
民法第804條規定:
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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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