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註釋-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之效力

25 Mar, 2009

民法第78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說明:

謹按單獨行為者,即由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之行為也。有有相對人者,亦有無相對人者,前者如契約之解除,債務之免除是,後者如寄附行為是。大抵此種行為,要皆有損於行為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智識尚未充分發達,其所為之單獨行為,自應使其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方為有效,始足以保護其利益。此本條所由設也。

 

拋棄繼承之繼承人中,有甲、乙、丙三人,於書立拋棄書時均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拋棄繼承倘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依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應屬無效(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9年台上字第2041號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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