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三十七條律令格式-地上權租金繳納義務
04 Apr, 2015
民法第837條規定: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說明:
民法第837條規定參照,地上權存續期間開始前即已存在障礙事由,尚非屬該條適用範圍。
查民法第837條規定:「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其立法理由謂:「地上權存續期間,類皆長久,雖因一時之不可抗力,妨及土地之使用,然他日仍得回復之,應不許其請求免除地租或請求減少租額。若許請求,則不足保護土地所有人之利益,且有啟人健訟之弊也。」考其立法意旨,係因地上權為物權,應由權利人自行負擔危險(民法第837條立法理由、鄭玉波著,民法物權,1988年12版,頁167,及謝哲勝著,民法物權,2008年初版,頁230參照)。爰以,地上權人自地上權存續期間開始時起,即應依民法第837條規定,自行承擔土地使用障礙之危險,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惟地上權存續期間開始前即已存在之障礙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尚非屬民法第837條之適用範圍。
(法務部101年11月09日法律字第10103109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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