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三十九條律令格式-工作物及竹木之取回
07 Apr, 2015
民法第839條規定: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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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
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