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三律令格式- 農育權之讓與

18 Apr, 2015

民法第850-3條規定:

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農育權與其農育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說明:

 

瀏覽次數:3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