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五十條之八律令格式-土地特別改良權

23 Apr, 2015

民法第850-8條規定:

農育權人得為增加土地生產力或使用便利之特別改良。

農育權人將前項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於收受通知後不即為反對之表示者,農育權人於農育權消滅時,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返還特別改良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前項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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