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五十二條律令格式-地役權因時效而取得

27 Apr, 2015

民法第852條規定: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說明:

於他人不動產上行使不動產役權方式

 

民法第851、852條規定參照,基於不動產役權不具有獨占性的特性,於他人不動產上行使不動產役權方式,雖不以「占有」該不動產為必要,然主張時效取得通行不動產役權者,仍應有以行使不動產役權意思,並符合繼續及表見之要件,方屬適法。

(法務部民國106年06月30日法律字第10603509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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