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八百七十一條律令格式-抵押權之保全(抵押物價值減少之防止)

24 May, 2015

民法第871條規定: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如有急迫之情事,抵押權人得自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因前項請求或處分所生之費用,由抵押人負擔。其受償次序優先於各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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