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註釋-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20 Apr, 2009

民法第96條規定: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法第96條規定的是針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何時生效的問題。由於無行為能力人(如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者)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如7至20歲的未成年人)通常無法完全理解法律行為的內容與後果,為保護這些人的權益,法律要求對這類人進行的意思表示必須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待通知達到時才發生效力。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一百九十五條理由謂向非對話人所為之意思表示,如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受之意思表示,不能十分解,故須其通知,達到於法定代理人時,始生效力。蓋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也。

 

民法第96條係對無受領意思表示能力者之規定,故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受領意思表示之能力時,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行為時受領意思表示者,無適用本條之必要。解釋上第本條之適用範圍包括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但本條僅能直接適用於非對話意思表示,對話意思表示應類推適用本條,於法定代理人解時發生效力。

 

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有受領意思表示之能力時,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為純獲法律上利益行為時受領意思表示者,無適用本條之必要。解釋上第96條之適用範圍包括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第96條僅能直接適用於非對話意思表示,對話意思表示應類推適用第96條,於法定代理人解時發生效力。

 

本條提供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一項重要法律保護措施,通過要求意思表示必須通知到法定代理人來發生效力,以此增強對這些特殊群體的保護。

 

法定代理人的角色: 

在這類情況中,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扮演重要的保護角色。表意人若要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意思表示,必須確保通知送達其法定代理人。這是因為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能無法理解意思表示的內容,只有法定代理人能評估該意思表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最佳利益。因此,意思表示的效力取決於法定代理人是否接收到該通知,而非相對人本身的解與接受。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其法定代理人扮演保護和監督的角色。因此,任何對這些人進行的有效意思表示必須通知到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證這些群體的權利和利益不被侵害。此規定確保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因自身的能力限制而處於不利地位,保障他們的法律行為受到恰當的監督和審查。

 

在實務操作中,確認通知已正確達到法定代理人非常重要,這通常需要具體證據,如書面證明、電子通信紀錄等。法定代理人必須對接收的意思表示進行適當的評估和行動,以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適用範圍與例外-「非對話型」的意思表示:

本條規定主要針對「非對話型」的意思表示,例如書信、電子郵件等情形。然而,實務上對於「對話型」意思表示(如當面溝通、電話交談)是否適用此規定,也存在一定爭議。大多數見解認為,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是對話型意思表示,仍應類推適用本條規定,須待法定代理人解後才發生效力。這是基於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避免其因理解能力不足而承受不利法律後果。

 

本條規定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者,須以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使生效力,指的是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而若為對話之意思表示情形,則應類推適用本條之規定,於法定代理人解時發生效力。

 

蓋民法第96條規定是否僅適用於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民法第96條規定「……以其『通知』達到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初就文義及體系觀之,與第95條規定關於非對話之意思表思之規定相同。另外,其立法理由表示:「向『非對話人』所為意思表示,如相對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受意思表示,不能十分瞭解,故須其通知,達到法定代理人時,始生效力。蓋以保護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利益也。」

 

如此觀之,第96條似乎應該僅適用於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對話的意思表示同樣可能無法充分瞭解,不應區分對話或非對話意思表示來決定是否應達到法定代理人。

 

其實,表意人若直接對法定代理人為意思表示,則該意思表示依據第94條或第95條發生效力。第96條規定的情形是,表意人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可能是對話或非對話意思表示,此時該意思表示必須達到法定代理人始生效力。因此第九十六條規定不是表意人對於法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而是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且包括對話及非對話之意思表示。

 

不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法律行為

當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的是純獲法律上利益的行為(如接受贈與)時,則不受本條限制。這是因為這類行為不涉及風險或損失,無需法定代理人的監督。此外,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獲得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進行特定法律行為(如購買商品或簽訂合同),則此等行為也不適用本條規定,意思表示可直接生效。

 

民法第96條應不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已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或無須得到允許之法律行為。蓋民法第96條旨在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上述法律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再)無保護之必要。例如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債務免除之意思表示,即無須達到法定代理人即得生效。

 

確認通知是否已達到法定代理人

民法第96條的設立旨在加強對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保護,避免他們因理解能力不足而受到不利影響。透過要求意思表示必須通知到法定代理人,法律賦予法定代理人評估並作出最佳決策的機會,確保法律行為的公正性與安全性。同時,此條文也提醒表意人在涉及這類特殊群體時應謹慎行事,確保通知的送達與法律行為的正當性,以避免未來的法律糾紛。

 

在實務操作中,確認通知是否已達到法定代理人常常是一個重要問題。為確保意思表示生效,表意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例如書面文件、電子郵件收件確認等。另有情形如相對人故意避免接收通知(如拒收掛號信件或不接電話),法院可能根據誠信原則視為通知已達到法定代理人,以免相對人濫用法律程序進行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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