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註釋-公示送達
民法第97條規定: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說明:
民法第97條規定在表意人無法找到相對人姓名或居所的特殊情況下,如何進行意思表示的通知。此條款允許表意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採用民事訴訟法中的公示送達程序來完成通知,以確保意思表示的合法生效。此條文的立法理由在於避免由於無法找到相對人而導致法律行為無法完成,從而保障表意人的合法權利和交易安全。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本條規定係為避免無從為通知之情形,此通知為意思通知。謹按表意人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及居所,並非因自己之過失者,應使其依公示送達之方法,而為意思表示。至公示送達之程序,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表意人應依其規定辦理,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此本條所由設也。.
本條提供一個在特定情況下,當表意人合理無法確定相對人的聯絡方式時,可以進行意思表示通知的合法途徑。這不僅保護表意人的利益,也確保法律行為的有效性不會因為通知的技術障礙而受到影響。
民法第97條的設立,是為解決表意人因找不到相對人而無法完成意思表示通知的特殊情況,提供一種法律上的替代途徑。通過允許公示送達,此規定保護表意人免受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同時維持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與交易安全。這一規定強調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表意人在申請公示送達前,必須盡到合理查找的義務,避免草率依賴此途徑進行通知。此條文的存在,不僅保障表意人的權利,也維護法律程序的公正與透明,確保法律行為能在特殊情境下得以完成。
公示送達的適用條件: 本條文設定兩個重要的適用條件:
非因自己之過失:表意人必須已經盡合理努力尋找相對人,且未能找到相對人的姓名或居所。如果是由於表意人的疏忽或怠於調查,則不適用此條規定。
依民事訴訟法進行:公示送達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執行。這通常包括向法院聲請許可,並將通知內容公布於法院公告欄、政府公告網站或報紙上,以達到廣而告之的效果,確保相對人有合理的機會得知通知。
當表意人因合理的理由(非自己過失)而不知道相對人的具體聯絡資料時,可以透過法院許可的公示送達方式,來實現法律上的通知要求。此條款的設立是為處理在一般通知方法不可行時的特殊情況,以確保法律行為能夠在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仍能有效進行,保障交易的正當進行和法律安定性。
在實務操作中,表意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盡最大努力尋找相對人。例如,查詢相對人的戶籍登記、聯絡信息、詢問相關親友等行為,均可視為合理努力的範圍。此外,公示送達的申請必須向法院提出,並經法院核准後才能進行。法院通常會審查表意人是否確實盡到合理查找義務,並確保公示送達的合法性。
必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通常涉及在公眾可見的地方(如法院公告欄、官方網站等)發布通知,以確保相對人有合理的機會知悉。評估表意人是否已盡合理努力尋找相對人的資訊,而非草率地依賴公示送達,是適用此條款的關鍵。
我國民法對無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何時生效未設明文,解釋上應認為係於意思表示成立時同時發生效力。例如:甲拋棄其空瓶所有權時,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係於將該空瓶丟進垃圾桶時成立,並於同時發生效力而消滅其所有權。
一旦法院裁准公示送達並完成公告程序,該意思表示視為已到達相對人並發生法律效力。這種安排有效解決表意人在尋找相對人過程中的困難,並避免法律行為因通知障礙而失效。然而,公示送達也存在風險,即相對人可能因未能實際看到公告而無法知悉通知內容。因此,法律規定表意人需具備「非因自己之過失」的前提,以減少濫用公示送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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