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註釋-意思表示解釋
民法第98條規定: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說明:
民法第98條強調解釋意思表示時,應以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核心,而非僅依賴字面上的文字或語言表達。這一條文的設立,意在保障法律行為的公平性與真實性,避免因文字使用不當或表達模糊而影響當事人間的合法權益。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二百條理由謂意思表示,其意義往往有欠明瞭者,應將不甚明瞭之處解釋之。但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致失真意。此本條所由設也。
民法第98條的設立,確保意思表示的解釋能夠真實反映當事人的合意,避免因文字表達不當而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通過強調探求當事人的真意,法律解釋者可以更加靈活地處理合同糾紛,並在保護當事人權益與維持交易安全之間取得平衡。此條款不僅有助於維護合同的穩定性,也體現法律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視,是民法中保障交易公平與正義的重要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解釋意思表示的挑戰在於如何判斷當事人的真實意圖,以及如何平衡字面解釋與實際意圖之間的差異。這通常涉及到對當事人言行、合同條款及背景事實的綜合分析。特別是在雙方意見分歧時,法院需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合理期待標準來作出判斷,並可能依靠交易習慣或任意規定進行補充解釋。
主觀解釋與客觀解釋的平衡:
解釋意思表示時,應首先以主觀解釋為原則,即尋求當事人之間的真實合意。然而,當當事人的真意難以確定時,應轉而採取客觀解釋,從行為人所使用的詞句及其行為來推斷其合理的意思表示內容。這種平衡使得解釋能夠既符合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又能維持交易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交易習慣與誠實信用原則的應用:
在解釋意思表示時,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亦扮演重要角色。當當事人對於合同條款的具體意圖不明確時,可以依據業界通行的交易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例如,在某些地區,房屋買賣通常以「坪」為計算單位,而非「平方公尺」。若合同中未明確指出單位,則可依據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契約漏洞的填補與任意規定的適用:
契約漏洞的填補,不在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而是在當事人真意之外,基於一定的政策考量,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以下「從具體到抽象」,分別舉出幾種填補契約漏洞的方法:當事人意思有欠缺時,依「交易習慣」(包括商業慣例或同業慣例)填補契約上的漏洞。
當意思表示出現解釋不明或當事人意圖有所欠缺時,法律允許根據任意規定進行補充解釋,或採用「誠實信用原則」來填補契約上的漏洞。任意規定作為補充條款,通常反映立法者對於公平交易的期望,並且在現代契約法中具有補充功能。此外,誠實信用原則則要求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並適當履行合同中的附隨義務,如提供必要的資訊和安全保障等。
例如:某漁港拍賣魚貨的出價方式,慣例上是以「公斤」,而不是「台斤」作為計算單位;某地方房屋交易的價格計算方式,慣例上是以「坪」,而不是「平方公尺」作為計算單位;某區域樹藝業者間的藝術盆栽買賣,慣例上出賣人除交付盆栽之外,尚負有說明或教導如何繼續栽培該盆栽的義務。此等慣例,可用來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足。
當事人意思有欠缺時,以「任意規定」填補契約上的漏洞。任意規定在現代契約法上具有二種功能:其一,強行規定化之趨勢,其二,補充當事人意思不足的任務。第二種功能,即是立法者預設以任意規定作為一種契約漏洞的填補方法。
當事人意思有欠缺時,依「誠實信用原則」、「衡平原則」等抽象一般條款填補契約上的漏洞。各種契約上之附隨義務,如安全義務(保護、照顧)、資訊提供義務(說明、告知)、建議義務(提供專業意見)、監督義務等,往往即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由裁判者強加於契約當事人,使之成為契約強制履行力內容的一部分。
填補漏洞的政策考量契約漏洞的填補,既然是基於某種政策考量,則此一政策如何形成,即值得討論。
填補契約漏洞的危險性:在當事人意思之外,填補當事人所未預見的契約事項,容易破壞當事人基於契約關係所建構的契約秩序,流於裁判者的恣意、濫權,任意曲解、擴張或限縮當事人基於契約關係所預期取得的利益或彼此間的信賴關係。填補契約漏洞的正當性基礎:契約的「經濟效益」與「交換正義」。
從主觀的「內心真意」,到客觀的「具體正當信賴」思維方法上的衝擊:重點不再是「當事人內心真意」的尋找,而是在於思考:一方的言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以引起他方的信賴?他方的信賴,是一種輕率、天真、任意的「單純信賴」,或是一種謹慎、認真、理智的「正當信賴」?
從「當事人真意的發現」,到「契約漏洞的填補」思維方法上的衝擊:重點不再是「當事人內心真意」的尋找,而是在於思考:一方面,如何充分發揮「契約的經濟效益」,使得勞務或財貨的交換可以達成財富極大化的目標,或使得資源配置在最有效率的境界?他方面,如何平衡兼顧「契約的交換正義」,使得契約當事人雙方總體的給付與對待給付,具有對價均等關係?
避免拘泥文字,著眼於法律行為的經濟效益與交換正義:
本條文提醒法律解釋者,不應過於拘泥於字面詞句,而應考量當事人之實際意圖,以及合同所追求的經濟效益與公平交易的原則。這意味著,解釋合同時應考量當事人之合理期待,並力求達成雙方的公平交換。若僅根據字面解釋,而不探求當事人的真意,可能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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