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十九條律令格式-典權人之留買權

15 Aug, 2015

民法第919條規定:

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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