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條規定註釋-附條件利益之保護

21 May, 2009

民法第100條規定: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說明:

民法第100條規定的核心目的,是保障附條件法律行為中的當事人,在條件尚未成就或未決定時,所可能享有的潛在利益。此條文強調,當法律行為附帶某一條件時,在該條件成否未定的期間內,任一當事人均不得採取行為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可能因條件成就而取得的利益。這一條款旨在維護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公平性和交易的誠信原則。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四十五條理由謂為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其當事人之一造,於條件成就前,有因條件之成就,當然取得本來權利之權利,則他造有尊重此權利之義務。

 

本條確保當事人在附條件的情形下其權利和義務的清晰性,並且對當事人在條件成否未定期間的行為進行嚴格規範,以防止惡意和不誠實的行為。這樣的設計不僅維護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公正性和透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相對人的利益,使得法律行為能夠在一個公平和誠信的環境中進行。

 

期待權是附條件法律行為中的重要權利,其保護機制體現法律對誠信原則和交易安全的高度重視。通過禁止惡意行為、設立追溯效力、保障權利措施以及賦予賠償責任,法律為期待權的實現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同時,法律也規範條件成就期間當事人的行為,確保在條件成就前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均能得到公平對待。這些規定不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還促進交易的穩定性和秩序。

 

期待權是指在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基於條件成就的可能性,對未來效力產生的合理期望。在條件成就之前,當事人的期待權應受法律保護。主要保護機制如下:

 

在條件成就之前,當事人不得故意採取行為,使條件無法成就,或有意延遲條件的實現。例如,如果甲與乙訂立一份附條件的買賣契約,甲不得故意阻礙條件的實現,否則乙可以主張其期待權受損。在附條件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條件成就前,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例如可以請求法院對有可能損害其期待權的行為進行禁止。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的效力可追溯至條件設立之時,保護當事人原本的權益。

 

民法第100條規定強調在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中,當事人需要尊重並保護彼此的潛在利益,直至條件成否最終確定。這一規定的存在,是為保護和促進公平交易,確保所有當事人在法律行為最終確定前,均不受不公平的待遇或不必要的損失。

 

民法第100條的規定,透過對附條件法律行為中期待權的保護,強調誠實信用原則的重要性。當事人在條件成否未決時,應尊重相對人可能取得的利益,不得進行損害相對人利益的行為。這一規定既保障交易的公正性,也促進當事人對附條件法律行為的信賴。透過對賠償責任的設立,法律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提供穩定的法律基礎,確保各方當事人在條件成否不確定期間,均受到適當的保護。

 

附條件法律行為與期待權的概念

本條的立法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在條件成就前的法定利益,防止因條件未決的不確定性而遭受不公平的損害。此規定確保在條件成否尚未確定時,任一方當事人不得有損於對方由於條件可能成就所獲得利益的行為。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係指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於未來某一不確定事實的成就。例如,甲與乙簽訂贈與契約,約定若乙於年底完成某項特定工作,則甲將贈與乙一筆款項。在此例中,乙因條件(完成工作)的成就,預期可獲得贈與款項,這種未來可能實現的權利即稱為「期待權」。期待權並非既得權,而是一種潛在的利益,但法律仍給予保護,防止其受到不當損害。

 

該條款保護的是基於條件成就所預期獲得的利益。這意味著在條件成就之前,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採取行動,該行動可能會阻礙另一方當事人在條件成就後享有的利益。若任何當事人進行損害對方因條件成就應得利益的行為,該當事人需對由此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這包括但不限於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賠償責任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第100條的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條件成否未定的情形下,對相對人應得利益給予尊重。若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地進行行為,導致另一方因條件成就而可能取得的利益受損,則該行為人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實務上,最高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期待權的侵害賠償責任,應於條件實際成就時才確定(參見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86號判例)。

 

所謂期待權,按民法第100條可得知,係指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就後可能會獲得利益之期待,而將之權利化,就該權利受損害時,權利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實務上認為,此種期待權之侵害,其賠償責任必須等到條件成就時,才會發生(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986號判例參照)。

 

另外要注意的是,期待權之種類並不僅限於民法第100條所稱之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其他則如繼承人之繼承權、遺失物拾得者之權利或是具有優先承買權之人等,其對於將來可能取得之利益之期待都是屬於期待權。

 

期待權的範圍與類型

 

期待權並不限於民法第100條所稱的附條件法律行為,還包括其他法律關係中的期待權。例如,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失物拾得者對遺失物的權利,或具有優先承買權者的權利,均屬於期待權的範疇。這些權利在法律上並非既得權,但由於其對於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性,法律亦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

 

在實務操作中,附條件法律行為的利益保護面臨的主要挑戰,是如何認定「損害行為」以及「期待權」的範圍。例如,在房屋買賣契約中,若買受人基於附條件支付的約定而暫不付款,而出賣人卻在條件未定時擅自轉賣該房屋,導致買受人喪失期待利益,則買受人有權請求賠償。此時,法院需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並評估相對人因期待權受損而產生的具體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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