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註釋-附期限法律行為之要件及效力
民法第102條規定: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說明:
民法第102條規定的是法律行為附帶期限的情形。法律行為中的「期限」,是指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時間點,而這個時間點在未來是確定的。與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不同,期限的特點在於其結果是必然會發生的。期限又可分為「始期」和「終期」,這兩者分別決定法律行為的開始生效時間和終止效力時間。
本條之立法理由略以,查民律草案第二百五十一條理由謂期限分為始期及終期兩種。法律行為附有始期者,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其附有終期者,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若於期限未至之時,損害相對人因期限屆至所應得之利益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此與條件成就前之損害賠償同。故準用第一百條之規定。
從法律行為的角度來看,附始期和附終期的設立為當事人提供更大的靈活性,可以自由選擇法律行為的開始和結束時間,這對於合同的履行和風險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在商業交易中,附始期和附終期的靈活設置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安排資金流動和資產管理。然而,這樣的靈活性同樣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則可能會導致一方利用期限的設置來進行不當得利,損害相對人的權益。因此,第100條的準用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提供一種保障機制,使得當事人不能隨意損害相對人的權益,從而維護交易的公平性。
期限是指法律行為的效力與履行時間相關聯,這通常是未來確定的時間或事件。期限使得當事人知道何時開始或結束某種法律義務或權利。例如,在租賃契約中,租期的開始和結束時間就是該法律行為的期限。期限可以指:
始期:法律行為的效力或義務從某個確定時間開始。
終期:法律行為的效力在某個確定時間結束。
清償期是指在法律行為中約定的履行義務或還款的時間點。當事人可以約定確定的期限(如具體日期)或不確定的期限(如在某特定事件發生後),這些期限影響法律行為的履行時間。當清償期到來時,債務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民法第102條是關於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的規定,此條款主要分為兩部分:附始期和附終期的法律行為。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法律行為的時效性和實際效果,保障合約雙方的權益,並在特定時間點清楚劃分權利和責任的界限。
民法第102條通過對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規定,為當事人提供一個確定的時間框架,使得法律行為的效力更加明確和可預見。這一條款的設計,確保法律行為在特定時間點的效力發生和終止,減少不確定性,並通過準用第100條的損害賠償規定,進一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整體來說,這一條文充分體現法律對公平交易和誠信原則的重視,維護法律行為的穩定性和效力,保障當事人的合理期待與利益。
期限作為法律行為的重要附款,不僅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時間界定,也是法律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工具。始期與終期的設立讓法律行為的生效與終止具有明確的時間界限,為當事人提供了穩定而可預測的法律保障。通過合理設定期限,法律實現了對交易公平與效率的平衡,並為當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時間保護與權益保障。
期限作為法律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始期與終期、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法定期限與約定期限等分類,為法律行為的履行提供了清晰的時間框架與保障。期限的合理設置不僅促進法律行為的穩定與有序,也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自主性與公平性的平衡保護。期限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主要包括:
始期與終期:
始期係指法律行為的效力自未來某個確定的時間點開始生效。例如,買賣契約約定某商品的交付從2025年1月1日開始,這就是始期。
終期係指法律行為的效力將在某個確定的時間點結束。例如,租賃契約約定2026年12月31日終止,這就是終期。
確定期限與不確定期限:
確定期限係指當期限的開始或結束是確定的時間點時,如"2025年1月1日"。
不確定期限係指當期限的開始或結束取決於未來必然發生但時間不確定的事件時,如“某人去世後一年內”。
法定期限與約定期限:
法定期限係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期限。例如,民法中規定的債務清償期限。
約定期限係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的期限。例如,當事人在契約中自行設置的履行或結束時間。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
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行為的效力自始期屆至時開始發生。始期是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約定的某個確定未來時間點。在始期屆至之前,法律行為雖已存在,但不具有效力。例如,甲與乙簽訂一份租賃契約,約定租期自明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在這種情況下,該契約雖已成立,但在2025年1月1日之前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始期屆至時,契約才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相對於始期,終期是指法律行為的效力在特定時間點屆滿後終止。這種終期的約定,使得法律行為在終期屆滿時自動失效。例如,甲與乙訂立一份為期三年的顧問服務合約,約定合約效力至2026年12月31日為止。當這一日期到達時,即為終期屆滿,該合約的法律效力也將隨之終止,無須任何一方再行通知或解除。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此類型的法律行為是指其法律效力的發生是從某一特定時間點(始期)開始。例如,某項合約規定,從某個日期起才開始生效,這個日期就是始期。根據第102條第一款,這種法律行為在始期屆至時才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相對於附始期,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指的是其效力在特定時間點(終期)終止。例如,租賃合約規定租期到某年某月某日為止,那麼這個日子就是終期。根據第102條第二款,這種法律行為在終期屆滿時失去其效力。
損害賠償責任之準用:
民法第102條第三項準用第100條的規定,涉及當事人在期限屆至或屆滿之前,若因其行為損害相對人所應得的利益,則需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旨在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期待權,防止另一方當事人藉由不當行為,使相對人在期限屆至或屆滿時無法獲得應有的利益。例如,若甲在附有終期的租賃契約即將屆滿之前,故意損毀房屋,導致乙無法在合約終止後取得正常的交屋利益,則甲需對乙進行損害賠償。
此外,民法第100條是關於法律行為損害賠償的規定,提到如果因為法律行為的條件尚未成就前所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在第102條中,第100條的規定被準用於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特別是在期限未至時,已經對相對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這意味著,如果因為期限的屆至或未屆至而導致相對人損失應得的利益,發生法律行為的一方需承擔賠償責任。
條件與期限之區別
條件與不確定期限的設計和適用,不僅增強法律行為的靈活性,也體現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具體操作中,當事人應清楚約定條件或期限的細節,避免因模糊條款導致爭議或法律行為無效。同時,法律對條件和期限的規定也賦予當事人在實現條件或期限前的行為進行必要的保障與限制,從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法律秩序的和諧運行。
條件與不確定期限雖然都涉及未來事件,但它們的區別在於:
條件取決於未來不確定事件的發生或不發生,這一事件可能永遠不會發生或很快發生。
不確定期限是指事件的發生是必然的,但具體發生的時間不確定。例如,一個契約可能約定清償期是「當某人去世後三個月內」,這就是不確定期限,因為死亡是必然的,但具體時間不確定。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在形式上可能類似,但其核心區別在於條件涉及未來可能發生或不發生的「不確定事實」,而期限則涉及「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條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而期限必然會到達。因此,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效力更加穩定,且當事人對其結果有明確預期。
所謂期限係以將來確定事實之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的一種附帶條款。民法期限意義,係表意人以將來確定事實的到來,決定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而附加於意思表示之附款。
期限,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條件與期限均以將來的事實為內容,其主要區別在於條件係針對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期限則為確定發生的事實。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限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期限屆至或屆滿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期限屆至或屆滿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民法第100條及第10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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