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律令格式-定期典權之回贖

20 Aug, 2015

民法第923條規定: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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