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律令格式-盜贓遺失物之回復請求權

17 Sep, 2015

民法第949條規定: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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