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六十七條律令格式-血親之定義性

01 Apr, 2016

民法第967條規定: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說明:

親屬的分類方式

 

按我國民法對於親屬的分類,以親系作為縱的親屬分類(如民法第967條),以輩分作為橫的親屬分類,與自己同一世代者為同輩,稱為同輩親屬(如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3款),由同輩而上,則為父輩,父輩以上親屬,稱為尊親屬(如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1款),由同輩而下,則為子輩,子輩以下親屬,稱為卑親屬(如民法第1138條第1款),並以親等作為測量親屬關係親疏遠近之尺度(如民法第968條),而就具體的事項,再限定一定範圍之親屬,始准其行使一定權利或負擔一定義務(如民法第983條、第1138條、第1114條等),民法此種以親系、輩分及親等作為計算親屬範圍之立法方式及技術,能因應時代需求,並符合實際需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97年1月修訂7版1刷,第41頁至第50頁參照)

(法務部99年03月15日法律字第0999006786號)

 

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項問題,並不影響民法上所規定親屬間之關係

 

按我國民法對於親屬的分類,以親系作為縱的親屬分類(如民法第967條),以輩分作為橫的親屬分類,與自己同一世代者為同輩,稱為同輩親屬(如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3款),由同輩而上,則為父輩,父輩以上親屬,稱為尊親屬(如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1款),由同輩而下,則為子輩,子輩以下親屬,稱為卑親屬(如民法第1138條第1款),並以親等作為測量親屬關係親疏遠近之尺度(如民法第968條),而就具體的事項,再限定一定範圍之親屬,始准其行使一定權利或負擔一定義務(如民法第983條、第1138條、第1114條等),民法此種以親系、輩分及親等作為計算親屬範圍之立法方式及技術,能因應時代需求,並符合實際需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97年1月修訂7版1刷,第41頁至第50頁參照)三、至貴部規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建置作業,提供民眾或機關(構)申請不同親等範圍之親等關聯資料,擬律定5親等或6親等尊親屬之稱謂,係屬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項問題,並不影響法律上親屬間之關係,究應如何稱謂,仍請貴部本諸職權卓辦。

(法務部99年03月15日法律字第0999006786號)

 

受刑人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

 

受刑人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基於民法規定安全督導組外祖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故仍有所涉辦法第2條之適用。說明: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外祖父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前揭受刑人既以其共同生活之外祖父為對象申請返家探視,上開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有其適用。

(法務部76年04月17日(76)法監字第4560號)

 

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屬無效

 

按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因親屬間輩分不同關係,依司法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不能認其收養關係為有效,惟無效之收養關係,並不與設籍發生牽涉。大函所稱該外孫因外祖父死亡,以戶長身分另立戶籍似無妨礙。二至於繼承外祖父遺產一節,因外祖父與外孫間之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參照民法第九六七條第一項),故由外孫繼承外祖父遺產,如無其他繼承人出而告爭,於法尚非無據(參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四款、第一一四六條第二項)。又繼承開始在臺灣省光復前者,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並宜注意(參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備註:戶籍法第二十條已於81.06.29刪除。

(司法行政部43年11月29日(43)台鳳公參字第75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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