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六十八條律令格式-親等計算

02 Apr, 2016

民法第968條規定: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說明:

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項問題,並不影響民法上所規定親屬間之關係

 

按我國民法對於親屬的分類,以親系作為縱的親屬分類(如民法第967條),以輩分作為橫的親屬分類,與自己同一世代者為同輩,稱為同輩親屬(如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3款),由同輩而上,則為父輩,父輩以上親屬,稱為尊親屬(如民法第1131條第1項第1款),由同輩而下,則為子輩,子輩以下親屬,稱為卑親屬(如民法第1138條第1款),並以親等作為測量親屬關係親疏遠近之尺度(如民法第968條),而就具體的事項,再限定一定範圍之親屬,始准其行使一定權利或負擔一定義務(如民法第983條、第1138條、第1114條等),民法此種以親系、輩分及親等作為計算親屬範圍之立法方式及技術,能因應時代需求,並符合實際需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97年1月修訂7版1刷,第41頁至第50頁參照)

(法務部99年03月15日法律字第0999006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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