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條律令格式-姻親親系及親等定義

04 Apr, 2016

民法第970條規定: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說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參照,判斷何人為申報人子女,因該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按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本法第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欲判斷何人為申報人之子女,因本法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是申報人配偶之子女除申報人已收養該子女外,依民法第970條規定,與申報人僅生直系姻親之關係,非申報人之子女,則該申報人配偶之子女因非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之「子女」,自非屬本法應申報財產之範疇。

(法務部101年09月17日法廉字第10105017140號)

 

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

 

查現行民法施行後,嫡母庶子間僅具有姻親關係,此觀民法第九七○條暨司法院第二二四一號解釋自明,舊民律草案暨司法院院字第四二六號解釋,固以嫡母庶子間亦有法定血親關係,惟自現行民法施行後,此項解釋意旨既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之規定不符,自無拘束之效力,似難再行適用,從而本件黃○○似不得以庶子身份繼承其嫡母黃李○○之遺產。

(前司法行政部(52)台函民字第2898號52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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