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二條律令格式-婚約之要件(自行訂定)-同婚-1
民法第972條規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說明:
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立法原則,明定於民法第972條或第980條,是否依法有據
有關旨揭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主文,是否屬於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原則之創制」乙節:按公投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謂立法原則、重大政策之「創制」,實務上有認為其係「從無到有」之制度,而與「複決」之概念有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27號判決參照)。惟有關「創制」之定義,因涉及公投法之解釋,是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會)說明。三、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成立後,有無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以及陳情人認為應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立法原則,明定於民法第972條或第980條,是否依法有據乙節:(一)現行民法結婚規定已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方得適用: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理由書第12段、第15段及第18段略以:「民法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定婚約必須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將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結婚之實質與形式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規定以當事人將來結婚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結婚當事人亦應作相同之解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謂、權利、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規定,顯見該章規定認結婚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現行婚姻章僅規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釋而改變...。」,故而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參照),據此,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已敘明現行民法結婚規定已限於不同性別之一男一女方得適用。(二)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提案理由書亦認為現行民法婚姻本限於一男一女,應仍予維持:1.本件陳情人於107年1月24日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由於上開提案真意究指「民法婚姻規定仍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但不排除相同性別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其婚姻自由」,或「所有法律的婚姻定義應限於一男一女的結合」,尚有未明,致有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虞,中選會遂於107年3月9日召開聽證會釐清,並於同年月30日函請提案人補正主文及理由書。2.嗣提案人依中選會補正函,將主文補正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並於補正後之理由書敘明「本件民法婚姻規定限於一男一女公投提案並未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民法婚姻規定『仍維持』一男一女的結合,而以其他法律規定保障相同性別二人建立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不但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亦能維持法安定性與立法經濟原則」。3.依上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主文及理由書補正過程以觀,可知提案人亦認為現行民法婚姻本限於一男一女,僅希望以另立其他法律規定之形式保障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之永久結合關係,而中選會審核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核係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下,決定以何種法律形式(修正民法或制定特別法),使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受到平等保護,非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已明白揭示之婚姻自由重為定義。(三)為尊重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案結果,本部業已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經鈞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並無違反公投法第30條第1項規定:107年11月24日通過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及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後,本部爰遵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依公民投票第10案及第12案之結果,不更動民法婚姻規定(民法婚姻規定仍維持限於一男一女),而另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擬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經鈞院於108年2月2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符合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又本部已遵照不更動民法婚姻係一男一女結合之立法原則,為相關法律之制定。綜上,應無再於民法規定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必要。
(法務部108年07月19日法律字第10803510710號)
瀏覽次數: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