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律令格式-婚約之要件(法定代理人同意)

08 Apr, 2016

民法第974條規定: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說明:

父母離婚或夫死改嫁而其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同往之場合,生父如不能行使親權死亡時,應設置監護人

 

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乃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上及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前者為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八四條)與懲戒權(民法第一○八五條),後者為法定代理權(民法第一○八六條),管理權、使用收益權及處分權(民法第一○八八條),以及其他有關身分或財產上之同意權等(民法第九七四條、第九八一條、第一○四九條、第八五條、第一○○六條),惟於父母離婚或夫死改嫁而其未成年子女未隨母同往之場合,生母與子女之關係,雖不因此消滅,而對於上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顯難行使負擔,似無行使親權之資格,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永上字第三○四號判例同此意旨,日本民法舊親屬編第七二八條可資參考,從而該未成年子女之生父,如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時,似應依民法第一○九一條之規定設置監護人。

(司法行政部49年01月15日(49)台函參字第2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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